建筑业“营改增”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完善建议

江苏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调查分析

建筑时报 江苏建筑业“营改增”课题调研组


“营改增”是当前国家推出的最重要的税制改革,也是最大的一项减税计划。建筑业“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一年多了。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呼声和诉求,于今年7月中旬至8月底对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及企业税负变化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调研摸清了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总体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突出问题及困难。针对这些问题和困难,调研组进行了剖析、研究和思考,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期望建筑业“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这些突出问题和困难能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出台建筑业“营改增”有关实施细则和完善措施。

一、江苏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

为扎实搞好这次深入调研,省建筑行业协会制定了调研工作方案,成立了课题调研组,采取了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7月10日至8月10日期间,调研组在网上抽样对全省不同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类型、不同经营规模、不同所有制结构的建筑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全省13个设区市及省部属共计205家施工企业完成了网上问卷调查。8月中下旬,调研组又分为五个工作组分别到南京、常州、南通、苏州、淮安等地,实地调研了15家建筑企业,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税收政策执行、企业组织结构、人财物投入、经营管理、设备管理、材料采购、劳务管理、工程结算、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方面。同时召开了5次共近40家企业参加的“营改增”专题座谈会,专门听取施工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我省建筑企业贯彻执行“营改增”政策各级重视、认识充分、态度积极、行动自觉,突出表现为:一是积极参加“营改增”政策培训。“营改增”政策推行后,建筑行业协会、会计协会、税务部门、社会力量等纷纷组织举办“营改增”政策宣贯培训班,帮助施工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了解税制改革的重要内涵和意义。除此之外,企业自身也积极组织内部培训班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宣贯;二是加大投入积极贯彻“营改增”政策。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已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抓好企业机构调整、供应商选择、增值税管理系统上线等工作。这为全省建筑企业贯彻“营改增”政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及时调整项目管理模式。“营改增”实施后,施工企业对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通过减少管理层级,扩大管理半径等方式,其中企业直管项目模式占到了调研企业总数的51.23%;四是及时修订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有85%的企业已经结合增值税管理需求对各部门制度进行了修订,一大批企业专门制定了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和相关会计处理指导意见等制度文件;五是对照“三流合一”要求规范管理。调查显示,在一般计税项目上超过96%的施工企业对各类供应商合同、发票、资金流向要求是必须做到“三流合一”。超过66%的企业采取了材料集中采购模式,如南京建工集团等一大批企业建立了材料集中采购平台;六是施工企业对机械设备等投资热度加大。问卷调查显示,有47%的企业考虑增大对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的投资,有54%的企业考虑更多地购买施工设备。

据调研和初步了解,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大中型建筑企业还没有可以完整测算税负情况的代表性项目工程。对于一般计税项目的税负变化情况,施工企业只能对已缴纳和预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与同期缴纳营业税进行对比分析。调查问卷显示,超过50%的企业反映“营改增”带来税负增加,大多数建筑企业反映通过预估企业整体税负将会增加2%~5%,也有不少企业反映税负将增加6%~10%;有24.39%的企业反映税负减轻,这部分企业大多数以钢结构、机电安装等经营项目为主;有20%的企业表示整体税负情况基本持平,增值税实现了减税但造成了其他税种税负增加。

二、建筑业“营改增” 全面推行意义重大

通过调研,大家普遍认为:从长远来看,建筑业“营改增”全面推行对行业发展的意义是巨大的,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促进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建筑业挂靠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但挂靠问题一直杜而不绝,加剧了行业的恶性竞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承包、承租和挂靠虽然成因不同,但在纳税主体处理上统一;二是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这条规定的实施不仅加大了挂靠单位的负担,还加大了被挂靠单位的税务风险;不仅有力地打击了那些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还极大保护了那些直属经营企业。

二是有利于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建筑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预测税负会增加,因此对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从招投标报价、合同协议、过程管理控制等多方面深入研究并制定一套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具备可操作性的流程与制度,不断提升内控水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营改增”对管理落后的企业提升自身管理水平起到了倒逼作用。而企业管控能力恰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负、利润高低,乃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调研中我们听到不少企业反映,建筑业“营改增”后,虽然企业整体税负略有增加,但通过“营改增”大大提升了企业内控水平,企业从管理提升中增加的效益远大于增加的税负。

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我国目前是“以票控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较营业税发票管理更为细致、要求更加严格。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通过重视发票管理,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和审核流程,及时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会计核算、正确账务处理,并且能在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种税款,防范和降低企业财务及税务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在确保进项税额及时有效抵扣的前提下,同时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及时、全面和完整,为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外购材料、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购机械设备及不动产投资取得的进项税额同样可以抵扣,从而使企业外购机械设备和不动产投资成本大幅降低,对于施工企业加快机械设备更新、不动产投资起到了激励和促进作用。

五是有利于加快推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当前,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加大。2016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指出,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装配式建筑能有效减少建筑工人的数量,从而能有效缓解人工费占比高、无法抵扣等难题。

三、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完善建议

虽然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对建筑业发展有积极作用,但在实地调研和座谈会上,建筑企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问题,用案例介绍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种种突出问题。有的突出问题直接造成了企业税负的增加,有的造成了企业成本大幅增加,有的给企业管理带来了巨大风险。根据企业反映的这些难题,我们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上报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1.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中有六大突出问题

1)地方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给企业增添负担。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文件出台以后,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1号文件发布以后,全国多个地方政府故意曲解文件精神,陆续出台政策或口头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并以其名义开票纳税。这给行业发展带了巨大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新成立的子(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子(分)公司作为主体实施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二是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具体包括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国地税申报纳税、材料发票的开票资料等事项。公司分立成多个子(分)公司后,所有人、财、物的调配流动都成了法人间的销售行为,给企业增加税负。如若处理不当,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三是独立核算、独立计税、独立申报纳税均需要增加大量财务人员,大幅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而且加大了施工企业集中管控难度;四是以子(分)公司开票纳税对企业的总部经济、注册地的入库税收均造成较大影响。不仅造成企业流转税外流,还造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外流,严重影响了企业总部经济规模。(下转第4版)

(上接第1版)

2)“高征低扣”现象严重,建筑企业成为税负的完全负担者。营业税时代,上游材料供应商一般都是定额缴税基本不提供发票。“营改增”后,根据税负转嫁原理,如果供应商向建筑施工方提供发票则把应由材料商承担的税收负担顺势通过加价的方式转嫁给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变成税负的完全负担者。也就是说并不能完全通过理论上的取得增值税进项额抵减本环节实现的增值税额。江苏建筑业是以民营企业为主力军,和央企、国企重市场轻利润的经营思路不同,项目成本控制自然要放在首位。在以前的税制下,很多建筑企业为了节约项目成本,很多采购材料不开票。“营改增”后,基于降低成本考虑,建筑企业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没有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可抵扣的进项就非常少。比如在整个建筑施工行业的链条中,砂、石子、砖、商品混凝土等在建筑施工成本中占有很大比例,而现行税法对砂、石子、砖、商品混凝土采取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如果砖符合综合资源利用,实行免税政策,纳税人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建筑施工的税率为11%,这就使得建筑施工业出现了“高征低扣”和不得抵扣的现象。

3)进项发票取票难、发票认证难等问题突出。由于营业税时代国家对建筑施工的上游材料供应商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建筑施工业基本取不到材料的采购发票,所以,建筑业一般以核定纳税为主,税收负担大约在4.38%。而“营改增”后,抵扣链条的畅通对企业显得非常迫切,能否取得发票、取得什么税率的发票对建筑施工业来说意义非常重大。①取得进项发票难。调研发现建筑企业普遍反映有相当的二三类地材取不到发票,因为黄砂、石子等材料商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工商户,超过80万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些材料商自己基本上取不到进项票,所以能开票的材料商连续12个月只能开80万的票;还有在劳务费取票方面,由于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农民工工资所占的成本比重比较大,房建项目的人工费一般占工程造价的25%-30%。建筑业“营改增”后,一方面农民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凸显,另一方面此部分劳务费的取票问题严峻。一方面劳务发票取票难度大,另一方面即使能通过普通劳务公司开到票,则需要提高劳务的成本,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都转嫁给了施工企业,造成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第三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劳务公司会带来税收风险,如用工的合法合规性、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的合法性问题等等。②增值税发票认证困难。由于江苏建筑业具有外向型特点,施工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材料采购也相应分散,增值税发票数量大,收集、审核、认证等工作的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360天内认证完毕,因此无形中加重了该项工作难度。在调研中还了解到,很多老项目原则上只要取得普通发票即可,但实际工作中也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如果全部认证再转出,工作量太大。如果不认证,直接入账,则会存在滞留票的问题。调研中发现有不少企业收到材料商开具的发票没有税号,发票备注栏空白,甚至国税代开点开出货物名称为货物一批的发票等情况很多,给施工企业的发票认证、当月作废或隔月红冲、税前列支等都带来极大困难。

4)可抵扣进项少,税负不均衡情况显著,影响施工企业资金状况。一是企业实际取得可抵扣的进项比较少。目前的建筑市场还是买方市场,施工企业很难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种种情况,比如:甲方代扣水、电、气等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又比如企业开拓市场的前期费用无法抵扣。在当前普遍的低价中标大环境下,施工企业是靠下浮十几个点甚至下浮三十几个点才能拿到项目,这些企业都指望靠后期项目洽商、增加签证来增加一点利润。如果没中标,这些前期开拓费用,因为没有工程进项,就无法入账、无法抵扣。二是税负不均衡情况显著。当前,大多数施工企业反映收到项目预付款后,就要按照业主要求进行预缴增值税。业主预付款本来付的比例就少,施工企业前期垫资普遍,对预付款再要求预缴增值税,则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在未到收款节点时,施工企业有大量进项税票留抵,造成企业月度交税极不均衡,前期无税可交,后期税负大幅增加,同时给施工企业资金安排带来影响;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周期较长,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取得时间跨度大,且不均衡,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造成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5)非施工单位原因,影响施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①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不少施工企业工程款发票按建设单位要求开具并送交建设单位签收后,由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遗失,要求施工单位挂失重新补开,不补开就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且考虑到与建设单位关系以及回收工程款心切等因素,在与建设单位沟通无果后,往往被要求重新开票,会造成施工单位的纳税信用评分扣分;②当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已实现网上办理,极大提高了纳税人的办税效率,但核销只能在办税服务大厅人工办理。因企业承接项目地域范围广,开具外经证频繁,外经证如果不能及时核销企业很容易被扣信用分;③当前,税务要求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15天内要去税务局备案。建筑企业项目区域分散,业主常常要求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造成企业账户众多,项目结束后还要进行销户。因此,建筑企业的账户开立、注销非常频繁,在15天内就要备案和注销,如果不按时操作,企业很容易被扣信用分。

6)各地区对“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认定标准不一。在调研和座谈中了解到,大部分地区对在2016年5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税务认定总包单位适用老项目,则分包单位任何时候签订合同都是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但也有部分地区存在着总包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分包单位合同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后,就认定分包单位实施的是新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政策执行。这样就增加分包单位税负,同时对总包单位税负也有影响。在实际操作中,也有部分企业通过采取更改合同开工日期或总包合同修改为甲供材等方式,实行简易计税政策,但此方法存在较大风险和隐患。

2、对“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完善建议

在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透露,“营改增”试点初期的三个小目标都圆满达到了,同时他在接受中外媒体采访时强调“我们会同财政部根据营改增方方面面的情况,将会适时适当的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比如我们将针对建筑业老项目渐少、新项目增多等情况,逐步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这充分表明,税制改革的制定者、推动者们是体察民情的,相关建筑业新项目的后续优惠政策也是值得期待的。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建筑业理应实实在在享受“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课题调研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全面完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要求,认真分析 “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六大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了五条解决问题的完善建议:

1)建议细化相关实施细则。①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围绕建筑业“营改增”出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尽快出台和细化营改增政策实施细则,并建立全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解释口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调研及政策解读宣贯;②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细化,或出台细则详细解读文件,明确存疑事项,避免地方政府以保护当地税源为由强制要求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为建筑行业创造良好纳税环境和市场发展环境。并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从根源上研究出台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方案;③建议税务部门进行税负合理性缴纳研究,将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调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缓解建筑行业税负不均衡问题;④针对建筑企业项目工期长、投入大、甲方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融资垫付民工工资、支付材料款等普遍现象,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研分析,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允许施工企业融资成本能够进行抵扣;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建筑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局备案的时间期限调整为3个月;⑥建议税务部门按照李总理“完善抵扣链条,应抵尽抵”的精神,加强对整个建筑产业链条的规范管理,并对上下游产业链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的企业进行警示或处罚。

2)建议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李总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双创”带动就业。①建议在政策可行范围内研究出台新政策,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度开票80万元的限额,加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普惠政策支持力度;②建议对劳务单位采取定额税制,实行简易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统一按一个标准核定征收,避免开票风险,对劳务付款可以委托总包单位付款;③建议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施工企业“营改增”前购置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根据购置的进项税额、使用年限和折旧等情况确认分期抵扣额;④建议对有装配式建筑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税政策,从税收政策上加快装配式建筑的推广。

3)关于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建议。①建议混凝土的增值税征收率恢复至6%。混凝土占建筑工程总造价的20%左右,但建筑企业只能取得3%进项税抵扣。以前,商品混凝土企业税率为6%,施工企业自建的商混站税率为4%。为了公平竞争,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调整商品混凝土的征收税率,统一为3%。该次下调,并非是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税负过高,而是为了公平税负、规范市场。目前,混凝土行业竞争有序,与施工企业的关系密切。“营改增”以来,3%的抵扣率严重影响了行业的税负,因此建议混凝土的增值税征收率恢复至6%。②建议税务部门对混凝土委托加工的业务形式予以认可。假如施工单位与水泥公司签采购合同,可取得17%进项税抵扣,然后把水泥作为甲供材供给混凝土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也可取得17%进项税抵扣。按照此法,国家没有减少税收,又利于打通抵扣链条。

4)建议简化有关业务办理手续。①对于某些供货方是自然人的,建议税务部门简化门临开票的手续,方便供货方开票给施工企业用于进项抵扣;②外经证既然作为税务机关内部业务联系单,而且已经在全国联网的金税三期系统上运作,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外经证网上核销功能,并完善全国统一的核销流程和业务标准。

5)建议全方位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和实施细则,不仅要保证建筑企业和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贯彻执行,还要加强对业主、主管部门、税务等部门的业务培训,让地方的操作与中央的政策始终保持同频共振、同向同步。

以上完善建议有些可能还不成熟,有些需要国家层面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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